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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自动售货机贩售食品,自106年7月1日起要标示

文章出处:未知 人气:发表时间:2018-11-05
自动售货机贩售食品日益多样化,因销售现场无人员提供食品相关资讯,为透明食品资讯,卫生福利部于本(106)年6月2日公告「自动售货机贩售食品之标示规定」 ,并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以自动售货机贩售之食品,不论包装、散装或自动自动售货机调制的食品皆应依该规定标示,除食品资讯外,应于机台外部明显标示自动售货机业者资讯,包括业者名称或姓名、地址及电话号码,自动售货机业者就其贩售食品,应标示事项及标示方式:

(一)包装食品: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及其相关规定办理标示。

(二)散装食品:应标示品名、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、食品负责厂商或制造厂商名称、电话号码、地址及登录字号、原产地、有效日期、过敏原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、重组肉等8项。

(三)自动售货机调制之食品:因属消费者投币选择后调制之食品,故得免标示其「有效日期」,其余标示事项与散装食品相同。

(四)标示型式与方式:包装食品之所有标示项目及散装食品之「有效日期」应标示于产品外包装或容器外,其他标示项目得以标记(标签)或标示牌(板)等型式,采张贴悬挂、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之方式为之,且应予固定。

业者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,则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、第25条规定,得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锾;如标示有不实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,得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。违规包装产品依同法第52条规定应限期回收改正,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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